中新網嘉興8月5抗癌食物日電 (記者 趙小燕 實習生 金晶 通訊員 南軒南海)8月5日,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明(化名)受賄、介紹賄賂一案。周明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“奔忙”的行為,被指控職務犯罪。
  45歲的周明初中文化,無業。曾因盜竊罪、詐騙罪先後被判刑5次,可謂前科纍纍。microSD2012年2、3月份,周明受段旭(化名)之托,向曾任嘉興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、嘉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、時任嘉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調研員的施永祥提出請托,利用施永祥擔任國家機關領導職務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段旭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。
  事後,段旭通記憶體過被告人周明送給施永祥現金20000元,施永祥予以收受。
  2012年4月至12月,被告人周明受新豐民警王佳雋(另案處理)之托,再次向時任嘉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調研員的施永祥提出請托,為嘉興某電鍍有限公司四車間承包人吳天(化名)、沈固態硬碟雲(化名)在國稅行政處罰和公安刑事偵查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。伙同施永祥共同收受吳天、沈雲所送的現金500000元,被告人周明個人實得435000元。
  檢察機關認為,被告人周明伙同他人,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外接式硬碟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共同收受他人賄賂500000元,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被告人又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20000元,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  但在庭審上,周明一直在為自己辯護,他稱王佳雋並沒有給他錢,對施永祥的筆錄也是質疑的。
  整個庭審過程,周明的辯護律師一直在為他做無罪辯護。他認為,共同受賄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構成共同受賄是要有國家公務人員,才能構成共同受賄主體,即使不是特殊關係人,最高法院、最高檢察院都有規定,要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產生影響一定的工作聯繫,與國家公務人員通謀。
  該案未當庭宣判。(完)  (原標題:牽線搭橋介紹賄賂 浙江一“掮客”受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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